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