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