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