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