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