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