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