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