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