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