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