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