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和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可以从企业或者从销售环节抽取样车。 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根据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情况,国家经贸委可以调整定期监督检查的次数。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