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规范摩托车生产秩序,促进摩托车产业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行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摩托车生产。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