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2015年)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央事权的,尽可能由中央本级支出安排,中央直接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中央侧重加强监管。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中央事权的,尽可能由中央本级支出安排,中央直接实施,并加强对项目遴选和执行的控制;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对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并将具体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中央侧重加强监管。
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推动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对地方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地方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