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2. 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第二条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条 2. 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名单(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第二条 建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跨省承揽业务是指建筑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