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 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 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 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 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 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