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凡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在其确实与外国断绝关系后,得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注销其在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专门登记处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