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由资格管理机关颁发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并收取资格证书的工本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