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矿业权评估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应聘。 评估机构不得将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