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30天内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换领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