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