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