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三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