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