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