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