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