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