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