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