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