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第四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