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