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九)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九)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八)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