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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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