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