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