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