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