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 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