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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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