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