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