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