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