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