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