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