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