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
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
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
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
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
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
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